今日去難得去參與桃園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庭,
當是一場實習參訪的活動去吧,以後有可能我也是執法者。
這次心情挺凝重的,就在我看到一場驚心動魄的審判
感覺,到人無知的渺小.....是多麼的恐怖。

說到A君是被告,B為滾著紫邊的檢察官,C為滾著綠邊的公設辯護人
如檢察官審判書上所記載如下,
A犯刑法,刑§320-1竊盜罪、刑§339~341詐欺罪、刑§325強奪罪、刑§328強盜罪.....
眾多的罪名下,可知此被告做下許多不少違背法義之行為。

當法官依法宣告罪名,
竊盜罪.....詐欺罪....強奪罪....被告都一一坦承
『從重量刑』是唯一的語言。(希望法官的審判能輕一點)


不過當
宣判強盜罪時,被告有了回應,搖了搖頭,
此時C檢察官宣讀犯罪事由如下:


被告,於xx年xx月xx日,於地點xx...
持有剪刀,於被害人前揮舞要脅,使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
交出身上財物,總取得金額340元。    (以上簡述)
依我國刑法第328為
強盜取財罪起訴

心理當時的想法,因為340元,要被關上7年以上耶....多不划算
不過腦中閃出一道新思維,為什麼340元能判這麼重?

重點是如下:
第 328 條 (強盜罪)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「藥劑」、催眠術或他法,「至使不能抗拒」,而「取他人之物」或使其交付者,為強盜罪。要件是以強暴、脅迫、「藥劑」、「催眠術」或他法等手段,至使他人不能抗拒。

而..很不巧,他有攜帶兇器『剪刀』 <--  注意如是小剪刀,所以變成。

第 330 條 (加重強盜罪)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(以下有點專業用語,不懂可以再問我)

此C公設辯護人發言如下;
以對於被害人施用強暴脅迫等威嚇程度為標準,如其程度不足以壓制被害人之意思自由,至使不能抗拒而為財物交付者,即屬強盜。被害人之交付財物僅於息事寧人之態度,並非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,因與恐嚇取財罪定。


從7年以上 變成 1-5年以下的刑度,可算是180度的大改變。

假如,A君
從第一罪 承認到最後一罪,以數罪並罰原則,那不是就會多吃好幾年牢飯 ?

這讓我了解到,

第一人絕對不能做壞事....

哭鬧的孩子有糖吃的道理....

法律是不會保護拒絕了解法律的人....

法律是保護人權,發現真理的利器....

身為人民的保母,要保護社會安全,防止一切危害,促進人民福利...

最重要, 我一定要考上警察,打擊這社會的不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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