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6.1.期末總成積
(一)依「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」第七條規定:
「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,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;
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。」
(二)依本署93年3月30日訂頒「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成績評比辦法」規定:
術科佔42.5﹪(基本教練17分+引體向上8.5分+仰臥起坐8.5分+三千公尺8.5分);
學科佔42.5﹪;
緊急救護佔10﹪;
獎懲記錄佔5﹪,各評比項目皆訂有評比要領及評比標準,以達公平客觀。
(一)依「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」第七條規定:
「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,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;
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。」
(二)依本署93年3月30日訂頒「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成績評比辦法」規定:
術科佔42.5﹪(基本教練17分+引體向上8.5分+仰臥起坐8.5分+三千公尺8.5分);
學科佔42.5﹪;
緊急救護佔10﹪;
獎懲記錄佔5﹪,各評比項目皆訂有評比要領及評比標準,以達公平客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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