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1.5 替代役的類(役)別區分
替代役自開始實行以後,役別及需用機關的數目舉漸增加,又可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。
- 一般替代役,可分為:
- 社會治安類:警察役、消防役。
- 社會服務類:社會役、環保役(環境保育、水利維護)、醫療役、農業服務役、教育服務役。
-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:司法行政役、文化服務役、經濟安全役、土地測量役、公共行政役、外交役、體育役、觀光服務役。
- 研發替代役:2008年起實施,詳情請參照「研發替代役」條目。
自2007年7月的梯次(52梯)開始,正式將警專、警大畢業生加入替代役的行列。舉凡達到兵役年齡且未服兵役之警專、警大畢業生,須於台中成功嶺替代役第四大隊進行訓練(受訓時間同替代役),受訓一個月後,直接服警察役。故一般替代役除特定役別外,相關警察役已由警專、警大畢業生擔任。
各機關役別共同性行政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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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http://www.nca.gov.tw/f-3.asp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9B%BF%E4%BB%A3%E5%BD%B9#.E6.9B.BF.E4.BB.A3.E5.BD.B9.E5.BD.B9.E5.88.A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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