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自「精實案」後,兵員供給超過需求,役男無法如期入營者,人數眾多,
同時攸關公眾利益的社會事務卻缺乏人手,
如何將國軍溢出兵員及不適服常備兵役而未達免役標準者有效應用,
經檢討宜比照歐洲國家,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,投入社會治安與服務領域,
擴大青年服務國家的範疇,應列為政府重大施政之一環,
行政院乃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指示:
「由內政部於二年內規劃完成社會役並付諸實施。」
為因應兵役興革之新制度,經於八十七年三月起分別依階段性任務遂行,
先後成立「行政院兵役替代役推動委員會」、「內政部兵役替代役專案小組」、
「內政部役政署規劃小組」、「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」,歷經二年餘,
增修法規核定發布實施者,計有四十種,
如兵役法、兵役法施行法、替代役實施條例、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:等,
政府並於八十九年五月起正式施行替代役,目前分發服勤單位(處所)約三千三百多個,
人數有二萬一千餘人,往後視國軍精簡情形,服役人數將可能再增加。
為貫徹兵役及替代役制度及配合「替代役實施條例」
第二條第二項前段「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,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」之規定,
「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」草案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,
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奉 總統公布。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,
以統籌規劃與推展兵役及替代役之服務措施。
資料來源:內政部役政署
http://www.nca.gov.tw/01/01-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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